《刑法》第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前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相同的商标:包括完全相同,也包括大致相似。
1、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2、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指将注册商标或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同一种商品:
1、名称相同的商品;2、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相同商标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追诉标准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量刑规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相应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的3倍量刑)
罪数1、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不并罚,从一重罪处罚。
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针对的是同一对象,定一罪。
3、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针对的是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注意1、假冒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对于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或非注册商标并不适用。
2、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3、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也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罪与非罪本罪属于情节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权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行为。如果情节一般,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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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毒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汪建国律师办公室:安徽·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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